www.365838.com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7-21

(2014年7月21日市政协十届十七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入进行提案办理协商的精神,推进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2〕24号)以及《政协滨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协商民主在提案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政协提案发挥作用、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 提案办理协商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提案所提问题和意见建议,协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第二条  建立健全提案者、承办单位、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平台,逐步形成先协商后办理,先协商后答复,先协商后落实的协商运行机制,把协商贯穿于提案办理全过程。
      办理前协商。提案办理前,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提案交办阶段针对提案内容和承办单位职责分工,与党委政府督查部门、承办单位进行充分酝酿协商,征询意见,确保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弄清实情,主动向委员联系沟通,征求和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办法,为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创造条件。
      办理中协商。提案办理中,承办单位选派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承办人员,与提案者保持经常联系,适时通报提案办理进度以及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共同探讨解决办法。
      办理后协商。承办单位在行文答复前,就提案办理情况与提案者进行协商,采取邀请提案者实地察看办理效果,召开协商座谈会等形式,面对面进行协商讨论,进一步征求意见建议。对提案者不满意的提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及时与承办单位协商,重新进行办理。
      第三条  以协商效果为导向,积极开拓思路,灵活多样地采取有针对性的协商方式,使提、办双方建立共同的工作目标,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
      电话协商。对于交通不便或经常出差在外的提案者以及当年不具备条件、列入下年度办理的提案,可与提案者电话沟通协商;针对不同协商主题也可采取电话协商。
      上门协商。承办单位带着“拟答复意见和拟落实措施”登门面见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征求意见,达成共识;也可由政协组织带领提案者、相关界别委员代表,到提案承办单位就所办提案进行协商。
      视察协商。针对提案者对所提问题现状了解不够,或所提问题解决起来困难较大,或承办单位亟需专家和委员帮助理清思路,献计献策等情况,可组织邀请提案者和有关专家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视察并协商交流、研讨,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提案者也可通过参加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界别小组等开展的涉及提案内容的调研视察活动,就有关问题对提案承办单位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调研协商。对重要提案尤其是重点提案,可确定为年度调研课题,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和业内人士参加,进行深入调研,理清问题脉络,把握问题实质,研究确定办理落实办法。
      会议协商。采取座谈会、听政会、通报会等形式,由提案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参加,通报提案办理情况,找出问题症结所在,针对具体问题面对面探讨解决办法。
      界别协商。政协在组织开展界别委员小组活动时,可就某一提案或重点提案,邀请提案承办单位进行说明,尤其是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可采用界别活动的形式协商办理。
      集中协商。为提高办理实效,推动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可将同类提案集中协商办理,促使各方面了解情况,提高提案办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对于重点提案的办理,要建立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协商机制,确保联系畅通、协商到位。承办单位要主动与提案者面对面协商交流,主动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建议,切实把握提案初衷、吃透案情,与提案者共商办理方案和办理措施;要适时邀请市政协牵头督办领导、提案者和有关政协委员实地察看;要及时把办理结果向提案者、政协组织反馈。
      第五条  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按照协商意见尽快办理落实,对经反复协商仍存在较大分歧的,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商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做进一步协调,对在办理协商过程中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意见,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反映。
      第六条  协商监督是促进提案协商办理落实的重要手段,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党政督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是负责督查提案办理落实的重要机构,要积极指导、督促、检查提案办理工作,从制度、机制、程序等方面加大督促和检查力度,督促承办单位加强与提案者的协商,确保提案办理取得实效。
      政协督查。政协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不定期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协商情况进行督查,尤其要加强对重点提案办理协商的督查,提高重点提案办理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每年选择部分重点提案,通过调研、视察、协商座谈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推进提案办理落实到位。
      第七条  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本着对提案办理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参与协商,平等对话,相互理解和尊重,增进了解,求同存异,努力就推动提案办理落实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第八条  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参与和开展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情况,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和政协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